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保97号
申请保全人:***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南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9451807F。
被保全人:六安市捷成木业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48938452。
申请保全人***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六安市捷成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34593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2)皖0881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六安市捷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593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财产发生转移的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林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