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3020号之一
申请人:***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南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9451807F。
法定代表人:江五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武,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海,***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泉坞山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803279699。
法定代表人: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张同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皖1125民初30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申请人***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予冻结、查封。2020年7月14日***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在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全部生物质能源设备作担保,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内的生物质气化炉一套、生物质蒸汽锅炉一套、15生物质锅炉环保设备一套、附助设备(装载机、破碎设备、地磅、监控等设备)予以查封,不得擅自出卖、转让。
二、解除对***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春海
人民陪审员  赵 敢
人民陪审员  单正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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