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1110号
申请人:安徽沃兰朵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创谷1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05393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迁东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7278861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沃兰朵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迁东奥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沃兰朵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东奥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