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4820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东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844.0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卢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