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91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兰朵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创谷1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05393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东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7278861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沃兰朵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宿迁东奥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宿迁东奥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迁东奥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432.94元[其中货款25800元,逾期付款利息5029.94元(以25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7月27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45元、案件受理费25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