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4民初1336号
原告:******有限公司,地址: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建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727886188。
法定代表人:戚汉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飞,******有限公司员工,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寻乌县菖蒲乡五丰村民委员会,地址:寻乌县菖蒲乡五丰村。
法定代表人:古国华,职位:村主任。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寻乌县菖蒲乡五丰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寻乌县菖蒲乡五丰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理,自行和解,原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瑞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玉林
书记员侯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