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2财保670号
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白银市水投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白银市水投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