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四方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四方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四方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1号A座15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艳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光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四方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沈阳四方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沈阳四方达电子有限公司欠款251,714.41元,并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利随本清。并承担诉讼费5,076、执行费3,7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1号100C号601室、701室、801室、901室、101室、-101室、1001室、1101室、12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房屋系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有,以上房屋均有抵押。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理财、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沈阳四方达电子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四方达电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冀朝勋

审判员吴建军

审判员于江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