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辽0902民初174号
原告辽宁四方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瑞琦,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连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艳,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销售协议书》,约定原告专柜商品销售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结算金额确定后被告定期向原告进行结算。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确认欠付货款为553286.06元,其中300000元以房屋抵顶,现欠款金额为253286.06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的欠款,但是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53286.0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每月月底前给付5万元,剩余款项至2019年8月31日止给付53286.06元,共计给付253286.06元;如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能按期给付,原告辽宁四方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4666元,由被告阜新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一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