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州大同豆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03民初1287号
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办小桥村鄂黄连接线量兴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木林、***,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大同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蒲大道吉刘街41号(大同食品工贸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大同豆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8元,由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大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