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4民初2653号
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办小桥村鄂黄连接线量兴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木林,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0元减半收取416.00元,由原告湖北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万吴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