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5762号
原告:***,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根,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219号。
法定代表人:*家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因考虑自行解决,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