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某某与天津海洋招待所、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11734号
原告:***,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根,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海洋招待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
法定代表人:鲁自文,经理。
被告: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
法定代表人:韩家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孝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洋招待所(以下简称海洋招待所)、被告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海洋技术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补偿因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造成的原告退休养老金损失及即将发生的退休养老金损失。包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共六个月已发生的退休养老金损失6792元,2019年9月开始至原告不再享受社保退休养老金止,每月补偿原告1132元,并每年按国家有关养老金调整政策同期调整。事实和理由:1983年12月原告被以集体单位职工的名义被招入被告海洋技术中心,安排在幼儿园工作,任会计。1991年,原告调入被告海洋技术中心财务处任会计至办理退休。办理工作调动时,被告海洋技术中心时任领导明确了原告享受的待遇与在编职工一致。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住房公积金与在编职工一样已享受了同等待遇,由被告海洋技术中心发放。而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由被告海洋招待所缴纳,但缴纳的社保基数比原告的实际平均工资低很多。办理退休时,被告海洋技术中心不承认原告与其有劳动关系,也不按当年的约定给原告补足退休养老金。现原告办理退休后只有社保退休养老金3333元,该退休养老金额不但比在编职工退休养老金少约2000元,比足额缴纳社保费计算的退休养老金也少了许多,给原告退休养老金造成了很大损失。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本案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