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与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219号。
法定代表人罗续业,主任。
委托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982年1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系被告处事业编人员。2001年4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时享受退休待遇。
2015年2月26日原告因要求被告支付2001年4月至今退休费及拖欠退休费等经济补偿金,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人事仲裁。2015年3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津劳人仲不字(2015)第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其理由为:“本案不属于受理范围”。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自2001年4月至2015年5月的退休费等共计450112.69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退休费等经济补偿金112528.20元(为前述退休费及补贴等总额的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