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91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491号
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358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3689585,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6层621-1。
法定代表人:于上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9656.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9656.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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