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8166号
原告:北京多采多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057室。
法定代表人:祝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佳,女,该公司采购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6层621-1。
法定代表人:于上朝,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多采多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多采多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多采多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悠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