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109号
申请人: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21层2单元25005。
法定代表人:孙广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楼6层621-1号。
法定代表人:于上朝。
申请人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0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PZPP2111011090000000xxxx、责任限额104409.2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0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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