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7358号之一
原告: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21层2单元25005。
法定代表人:孙广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6层621-1。
法定代表人:于上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王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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