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4625号
原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6层62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3689585
法定代表人:于上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北京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台街道植物园西门以北天润公馆二期鸿发路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9FM2862M
法定代表人:彭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小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力越
书 记 员 金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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