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339号
原告:**,男,198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路XX号XX号XX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85。
法定代表人:于上朝。
被告: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村XX大街XX号XX区XX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6A。
法定代表人:柳进军。
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咪咪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