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民抗65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察布查尔县孙扎齐牛录乡煤矿职工,住新疆伊宁市君悦龙庭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县孙扎齐牛录乡煤矿。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坎乡杏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法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察布查尔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城镇查鲁盖西街财政局*楼。
法定代表人:卢世坤,该公司法人。
关于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察布查尔县孙扎齐牛录乡煤矿、察布查尔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5)伊州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行)监[2016]650000001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
审判长黄竹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古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