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察布查尔县孙扎齐牛录乡煤矿、察布查尔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民申字第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金典花园小区5号楼4单元601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县***牛录乡煤矿。住所地:新疆察布查尔县。
法定代表人:***,该矿矿长。
原审第三人:察布查尔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察布查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察布查尔县***牛录乡煤矿(下称***煤矿)、原审第三人察布查尔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察布查尔投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5)伊州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2011年1月31日前在原工作岗位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279元,2010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我进行职业病检查,2011年2月至7月24日期间进行职业病鉴定、治疗时,工资均应为5279元。2013年1月2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1800元,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煤矿和察布查尔投资公司仅给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察布查尔投资公司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察布查尔投资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审未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属认定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自2011年5月开始被确诊患”Ⅰ期煤工尘肺”前的工资为1800元-2000元,*廷友要求***煤矿支付其月工资5279元,系2011年5月前其从事井下作业时的工资。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现***以***煤矿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为由,要求***煤矿每月按5279元支付工资并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煤矿与察布查尔投资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对煤矿资产进行了资源整合,整合后***煤矿的税务手续被注销,***煤矿已经全面停产。***与***煤矿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煤矿向***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敖其尔加甫
审判员*长安
审判员黄竹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