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3807号
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电商园二期18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353238081X。
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元、王雄,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金宇天地城33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345072。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沐敬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