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3807号

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电商园二期18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353238081X。

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元、王雄,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金宇天地城33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345072。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沐敬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