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幸福之家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幸福之家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幸福之家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浙江幸福之家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之家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兰蒂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幸福之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门的安装地是三亚市海棠湾,履行地为三亚海棠湾,三亚市法院有管辖权。幸福之家公司认为门的制造地在浙江省××县厂房内,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武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未约定管辖的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因此,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交武义县人民法院。
**答辩称,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在本案中,**与幸福之家公司约定,对入户门进行打孔安装,入户门的安装地为三亚市海棠区,即涉案合同履行地为三亚市海棠区,因此,幸福之家公司提出合同履行地为武义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亚特兰蒂斯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要求幸福之家公司和亚特兰蒂斯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发的纠纷,从**和幸福之家公司签订的《入户门安装承包协议》内容来看,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亚特兰蒂斯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三亚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幸福之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家锋
审判员 郭冬燕
审判员 陈太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小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