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淳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571号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军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爽,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淳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28弄7号2161室。
法定代表人:葛友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均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淳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