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571号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军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爽,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淳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28弄7号2161室。
法定代表人:葛友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均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淳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