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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24民初3443号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军民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2247384G。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万爽,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479912X0。
法定代表人:吴桂女。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正式立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7647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文清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区域海盐翡丽海岸项目(17-49地块)配电箱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供货范围为上海区域海盐翡丽海岸项目(17-49地块)所有配电箱设备供应;合同总价款暂为人民币1593836元,合同最终价款以实际供货量与本合同附件供货清单中的单价为准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中约定预留结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项目分批次集中交付完成之日起的贰年,项目分批次集中交付完成之日后满一年且供方完全履行质保义务无遗漏后,扣除保修期间供方应支付费用后无息返还剩余质保金的50%,质保期满且供方完全履行质保义务无遗漏后扣除保修期间供方应支付费用后无息返还剩余质保金;保修金返还方式为原告向被告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被告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确认、报被告签字确认、发起审批流程、付款;原告办理保修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合同及结算协议书约定支付保修金期限已届至;2、原告在保修期内已经按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地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原、被告形成《竣工结算协议书》一份,载明: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1529541.31元,保修款为76477.07元,按合同规定于2021年8月31日保修期满,承包人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原合同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报完整请款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发还。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3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20659332、20659333、22336311,金额合计1529541.31元,被告已付款1453064.24元。
另,原告陈述,质保期届满后,其向被告提交了请款资料,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质保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区域海盐翡丽海岸项目(17-49地块)配电箱设备采购合同》、《竣工结算协议书》、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区域海盐翡丽海岸项目(17-49地块)配电箱设备采购合同》及《竣工结算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陈述其在案涉项目保修期届满后报送了请款资料,现被告未到庭,也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确认。原告在具备办理保修金条件后,向被告提交了请款资料,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返还质保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76477元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647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董文清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马秋艳
书记员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