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660号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军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318弄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丽。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4元,减半收取计6,922元,由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