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752号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军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诉被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撤诉。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