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20民初13514号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埃奕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埃奕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29根10×120的T2铜排。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加工合同书》,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柜,合同价人民币146,300元。经履行被告已将加工物交付原告,但未将所属原告的29根10×120的T2铜排归还给原告。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订货协议补充》,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1日前归还上述铜排。但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埃奕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代理加工合同书、订货协议补充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加工合同书》,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柜,合同价146,300元。经履行被告已将加工物交付原告,但未将所属原告的29根10×120的T2铜排归还给原告。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订货协议补充》,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1日前归还上述铜排。后原告经催讨未果,故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铜排,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原告铜排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埃奕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9根10×120的T2铜排。
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被告上海埃奕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