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惠龙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402号
原告:上海惠龙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会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叶丹平,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赵之明。
原告上海惠龙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惠龙装饰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惠龙装饰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审 判 员 张周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