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景优化工有限公司与海口正余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9民初3116号
原告:杭州景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口正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新达商务大厦10楼10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项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158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杨继春。
被告: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BC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夫子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贾伯高。
第三人:儋州恒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呼代利。
原告杭州景优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正余贸易有限公司、项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儋州恒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本金39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原告从案外人杭州XX有限公司处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号码为23105XXXX030820200813700450704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出票日为2020年8月13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票据金额为392,000元,出票人及承兑人为第三人儋州恒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票据依次背书转让给其余四被告,原告为最终合法持票人。上述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某请求付款,遭到拒绝,遂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向各被告发送了票据追索请求。截至目前,原告尚未收到该票据项下的钱款,遂起诉来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儋州恒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涉及与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涉诉案件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符合上述集中管辖的情形,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雅芳

侯艳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