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易能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834号
原告:浙江中易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高恩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蕾,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长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天长地久商务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银君。
被告: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BC104室。
法定代表人:赵之明。
被告:天长市肖溪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天长市园林路与二凤路交汇处园林大厦A楼110#。
法定代表人:陈久平。
被告: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化龙镇辛家庄村村南,(经营地址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化龙镇辛家庄村村南;经营地址二:寿光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8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花。
被告: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
法定代表人:郑云启。
被告: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务区A区13-1210。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易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肖溪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浙江中易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支付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易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劳玉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