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52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化龙镇丰城法庭对面寿光联谊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92639582。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9A6Q13。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天长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园林路与二凤路交汇处园林大厦A楼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M34N3B。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BC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1243868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4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都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