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詹军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03执1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荣乐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266876XU。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才,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52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才银行存款59882.44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