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荣乐东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266876XU。
负责人:郑国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詹军才,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军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5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詹军才同意于2019年1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527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詹军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09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詹军才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19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詹军才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被执行财产。
3.2019年8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詹军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8月13日,被执行人詹军才向本院自动履行贰万元。
5.2019年8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山,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19年8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詹军才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7.2019年8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詹军才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5909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39096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中秋
审判员 章 辉
审判员 吴胜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