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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实际楼层8层)名义楼层第10层1006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荣乐东路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01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