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瀛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1292号 原告:瀛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59652J,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广场南路888号永荣城市广场1幢720-721室。 法定代表人:**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明市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F7H864,住福建省沙县区新城中路金融服务中心东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高芝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瀛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瀛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瀛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949.5元,***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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