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4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200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肖兰华,女,193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被执行人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邓彬,男,1984年1月1日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负责人:吕俊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肖兰华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7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庭,承诺分期还款。
2、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人行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支付宝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信息,扣划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18100元,被执行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交10000元。
3、本院立案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
4、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工商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工商信息。委托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账户。
5、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五辆,因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剩余款项,故暂未处置,申请人同意暂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执行标的881478元,执行到位3281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12民初7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义
审 判 员 邓 拓
审 判 员 祁凤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紫瑞
书 记 员 焦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