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49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200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肖兰华,女,193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被执行人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邓彬,男,1984年1月1日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负责人:吕俊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肖兰华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7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州市邦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义
审 判 员 祁凤芹
审 判 员 邓 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紫瑞
书 记 员 焦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