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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原审被告南京骉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8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丈夫),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原审被告:南京骉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达广场C座1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骉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