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3815号
原告:***,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川六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浦东川六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本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唐墨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