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8554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珠,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QOY92D。
法定代表人:吴高德。
原告***与被告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牛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