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45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拓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80号206、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590239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拓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拓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