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群艺街农垦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大东城运泊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季永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辽宁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大东城运泊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辽010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8191.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5029元,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0万元。剩余款项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向申请人奕辰公司支付5万元,余款于11月15日前支付完毕。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李炳玲
审判员 : 陈 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