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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8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置地华庭********。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竹溪路**左岸青园********房/div>
法定代表人:夏美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格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郭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1月16日,**以与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7元,减半收取653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衡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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