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初8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6号。
诉讼代表人:关军,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复兴路与翠竹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山,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平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山、易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所欠货款人民币579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3151679.25元(①以人民币60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22年4月27日利息为人民币728903.58元;②以人民币518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22年4月27日利息为人民币2422775.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保全担保费用等。(除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外,目前在河南发生的全部保险费用和保险担保费用及在北京发生的保险担保费用共计三笔,合计人民币1919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签署《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百灵庙合同)。被告作为买方,从原告处采购25台2.0MW低温型电励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用于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以下简称达茂旗项目),设备规格:HWDL2000/93-75;百灵庙合同第3.1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0750万元;第4.2条约定付款方式,其中4.2.1条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分预付款、到货款、初步验收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3:3:3:1。第4.2.4条约定:设备通过240小时初步验收后,初步验收款(30%合同款)买方以银行转账或者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卖方本次交货设备对应合同款的15%作为项目初步验收款(以下简称预验收款),后15%初步验收款买方延期至达茂旗项目出售后支付。根据第4.2.5条约定,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达茂旗项目出售后,平高公司应支付合同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案涉发电机组的交付义务。2019年4月9日,达茂旗项目完成240小时初步验收,并签署了《预验收证书》,至此前15%的预验收款的付款条件成就。但是被告拒绝根据百灵庙合同的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前15%预验收款,尚余609.5万元未支付。即便如此,原告仍旧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质保期内的设备运维义务。2020年12月15日,法院受理万源公司破产申请。管理人于2021年2月5日向平高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合同于平高公司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解除,请平高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与万源公司指定联系人或万源公司管理人联系,协商处理合同涉及的货款结算事项。但平高公司未根据通知要求与万源公司履行结算程序,并拒绝支付合同剩余价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万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平高公司辩称,平高公司认为万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事实和理由为:1.万源公司要求平高公司向其支付609.5万元货款及利息的条件尚未成就,平高公司不存在欠付货款的情况。本案中,万源公司要求平高公司支付的609.5万元货款,属于百灵庙合同项下前15%的初步验收款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前15%初步验收款以案涉设备经平高公司和万源公司共同初步验收为条件,且合同附件6还约定了预验收证书的格式。但目前,平高公司未对案涉风力发电机组进行初步验收。万源公司提交的《风力发电机组240小时试运行验收证书》上没有加盖平高公司公章,也没有平高公司授权代表签字,而是万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达茂旗航天日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公司)单方签署的,对此平高公司不予认可。此外,平高公司了解到,万源公司2018年11月12日曾向日昇公司出具《关于达茂旗一期5万千瓦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240小时预验收证书的情况说明》,该份说明表明:“该预验收报告不作为实际风机运行考核指标以及后续240小时验收手续”。日昇公司与万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二者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日昇公司签署的《预验收证书》不能证明涉案设备已经达到预验收的质量和性能。2.在不考虑预验收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下,万源公司存在供货设备有质量问题、未提供备品备件等严重违约行为,其无权要求平高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且其依法应向平高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远远大于万源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的款项数额,二者折抵后,平高公司也无需支付万源公司款项。2018年9月27日,万源公司提供的案涉风力发电机组开始并网发电,项目现场由万源公司负责运维。2021年2月26日万源公司在发电场的派驻人员全部撤场,项目现场由日昇公司负责运维。在万源公司负责运维期间,风力发电机组在性能、质量方面已经存在严重问题,但万源公司撤场时对设备故障瞒报。日昇公司接管后发现,目前有9台风机因故障停运,9台风机限功率运转,初步判断9号、12号、13号、24号和25号风机是发电机绕组接地故障,2号、3号、11号和17号风机是发电机主轴承卡死,1号、4号、7号、8号、10号、16号、21号、22号和23号风机因频繁高温预警进行了限功率运转。就此,日昇公司、平高公司多次发函要求万源公司维修故障风机,但万源公司至今未予修复。即便以万源公司提交的《预验收证书》作出之日,即2019年4月9日起算,上述案涉风机也均处于质保期内,质保期应在2022年4月9日届满。根据合同约定,万源公司在质保期内,应无偿维修、更换有故障的风机设备,并自行承担相关一切费用。设备维修单位对故障风机需要的维修费报价共计5028.25万元。日昇公司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签订维修委托合同,约定对其中14台故障风机的维修暂定含税价为2900万元。除上述维修、更换费用外,因风机无法正常运转,直接造成大量的电费收入损失,仅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电费收入损失就高达13189374.86元。因此万源公司因风机质量问题,至少应向平高公司赔偿63471874.86元。就万源公司未履行提供备品备件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向平高公司赔偿另行采购备品备件费用724470元。3.平高公司基于承诺函对万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目前已经高达99081750.92元,该数额明显大于万源公司在本案诉请的金额,两者抵消后,平高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2017年12月7日,万源公司向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集团)出具《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发电量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如因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性能、质量问题导致年发电量不足2900h,则我司对发电量损失进行现金赔付,赔付金额为:(2900-实际发电小时数)*电厂容量*电价。”2021年8月10日,平高集团将其在《承诺函》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平高公司,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万源公司及其管理人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因此,万源公司应向平高公司赔偿案涉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年发电量不足2900h部分产生的发电量损失。据统计,案涉风电场2019年损失金额为41390283.98元,2020年的损失金额为22548453.04元,2021年的损失金额为35143013.9元,上述合计为99081750.92元,远远高于万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数额。平高公司认可百灵庙合同已经解除,但解除时间不认可万源公司主张的所谓通知函送达时间,万源公司并未按百灵庙合同指定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就合同解除,2021年3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组织双方证据交换时,平高公司代理人主张未接到管理人通知,但依据破产法,认可合同已经处于解除状态。因此合同解除时间应以3月2日为准。综上,在万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合同条件未成就,万源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万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万源公司因其违约行为应向平高公司赔偿的损失金额远远高于其主张的货款数额,万源公司无权再要求平高公司向其支付货款。请法院依法驳回万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提请法院注意,万源公司2022年4月提交的起诉状,仅加盖管理人公章,未加盖万源公司公章,未经万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万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立案要求,万源公司在对起诉状补正前,不能认定起诉合法有效。
平高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万源公司赔偿平高公司损失人民币800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万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平高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万源公司签订百灵庙合同,合同标的为25台风力发电机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2075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3月15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平高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万源公司支付货款,而万源公司提供的风力发电机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达到万源公司关于年发电小时数的承诺,且万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予维修故障风机、不提供备品备件等严重违约行为,故平高公司反诉请求万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其中2019年至2021年因年发电量不足2900小时产生的发电量损失为99081750.92元。因设备质量问题和未提供备品备件,万源公司应向平高公司赔偿维修费63471874.86元和电费收入损失,赔偿另行采购备品备件费用724470元。因风机质量问题,万源公司实际给平高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8000万元,且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本案中平高公司仅反诉要求万源公司赔偿8000万元损失,对于超出部分,平高公司在本案中暂不主张,但平高公司保留后续继续追偿的权利。因万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法院释明,平高公司将上述损失赔偿主张变更为:要求确认平高公司对万源公司享有8000万元的破产债权,同时请求法院在支持反诉金额范围内,优先认定与万源公司本诉请求相抵消债权数额。
万源公司就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平高公司的反诉主张,其相应主张法院应予驳回。1.万源公司提供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平高公司无权基于百灵庙合同向万源公司主张电量损失、维修费以及备品备件费用(即反诉请求中的64196344.86元)。即便假定该损失存在,也不得用于抵销万源公司在本诉中的请求。百灵庙合同中,不涉及万源公司对发电量的承诺,平高公司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发电量损失系因万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平高公司无权基于百灵庙合同主张发电量损失13189374.86元。平高公司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案涉设备在万源公司负责运维期间,存在发电机性能、质量问题,且所谓维修费用50282500元并未实际发生。平高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在万源公司负责运维期间,存在缺少备品备件的情况,且所谓采购备品备件费用724470元也未实际发生。平高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万源公司主张债权并要求进行抵销。万源公司认为该协议即便通知了万源公司,因为万源公司并非日昇公司的债务人,因此该协议对万源公司不产生效力,《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标的”第2项、第4项债权根本不存在,不能因此视为平高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平高公司与日昇公司债权转让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此时万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债权也不得用于抵销本诉债权。2.平高公司主张未达2900小时发电量损失以及风场运维费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确认为破产债权。《电量损失承诺函》应系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在百灵庙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电量损失承诺函》也被解除。该函作为一种保证性质的承诺,其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万源公司管理人2021年2月5日发出的《通知书》通知合同解除,保证期限便应开始计算。在《承诺函》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至8月5日结束,平高集团在此期间,从未主张过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亦消灭,即便平高公司受让了该权利,也因保证期限经过而无权主张。且《承诺函》附有前提条件,约定了“在满足风场实际风资源数据符合《达茂旗航天日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且能够按照我司相关技术文件对风电机组进行运维的条件下”。现有证据,平高公司无法证明上述条件均已满足。且实际上,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发电量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就所谓“运维管理费用”需要指出的是,万源公司仅负责对案涉风机进行维修,并不负责整个风场电网调度、电厂对外报表、风电计划台账、档案管理、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的维修、养护。而平高公司相关证据中的运维服务,均是针对风场整体的运维服务,相关费用本就不应由万源公司承担。3.平高公司恶意拖欠预验收款,存在过错并违约在先,应自行承担其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平高公司至今仍欠付万源公司到期合同款项。在万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万源公司管理人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理、结算事宜曾致函平高公司,但平高公司未予回复,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后产生的损失,应由平高公司自行承担。假设,万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平高公司可能造成损失,根据合同第8.7条约定,所有的罚款总和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万源公司仅为风机卖方,如果平高公司的现有主张被支持,则相当于万源公司在五年时间里,不仅为他人免费提供风机,还因此背负了巨额债务,有失公平。实际上平高公司在反诉请求中主张的发电量损失、维修费、备品备件费用均是重复主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平高公司主张的费用与万源公司风机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万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即便涉及赔偿,亦应以实际损失且以万源公司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为限。平高公司将其反诉主张变更为要求确认债权,但平高公司债权申报审查程序尚未进行完毕,其反诉主张不符合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平高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诉讼过程中,万源公司就其本诉主张和反诉答辩,共提交包括:《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2019年4月9日的《风力发电机组240小时试运行预验收证书》、2021年2月5日关于“万源工业管理人解约撤场通知”的邮件、日昇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达茂旗风场240h风机运行明细、《关于无法如期偿还借款的函》等共计25份证据,平高公司对上述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
平高公司就其本诉答辩和反诉主张,共提交包括:《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达茂旗一期5万千瓦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240小时预验收证书的情况说明》等共计45份证据,万源公司亦对上述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就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归纳分析如下:
一、百灵庙合同的签订及基本内容
根据万源公司和平高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6年11月18日,平高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万源公司签订百灵庙合同一份。
1.合同基本定义部分。合同所订设备为25台2.0MW低温型电励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用于达茂旗百灵庙5万千瓦风电供热项目,设备规格HWDL2000/93-75。“预验收”是指当每台机组完成可靠性运行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对该设备的验收。单台机组通过预验收后,买方、卖方签署该机组的预验收证书。“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是指机组自买方、卖方签署预验收证书之日起36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缺陷。“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是指机组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及保养情况下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2.价格及付款。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0750万元。付款方式分预付款、到货款、初步验收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3:3:3:1。初步验收款(30%合同款):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初步验收合格,并通过240小时初步验收后,卖方凭初步验收证书及财务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21日内支付给卖方本批次交货设备对应合同价格的15%作为项目初步验收款,后15%初步验收款买方延期至达茂旗百灵庙50MW风电供热项目出售后支付。质保金: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达茂旗百灵庙50MW风电供热项目出售后,卖方凭最终验收证书及财务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21日内支付合同余款。
3.质量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预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36个月。卖方保证机组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非买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缺陷消除过程中发生的备件、工具、材料及人工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按机组维护手册要求定期对机组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所发生的材料、工具及人工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仍应将发生在质保期以内的任何缺陷消除,若30天内未能消除缺陷,则对应机组的质保期视为自动顺延30天。质量保证期内,全部风电机组第一年平均可利用率不小于95%,第二年开始不小于96%。
4.索赔。风电机组运营中若全部风机年可利用率低于合同约定可利用率,卖方应按买方实际发电损失予以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风机年累计发电量×(合同约定可利用率-实际可利用率)÷合同约定可利用率×上网电价。
5.其他。合同还约定,卖方应在合同设备的整个使用寿命周期内(20年),按照买方的要求以优惠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合同最后以列表的形式,明确了各方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其中平高公司联系人为杨某。百灵庙合同附有7个合同附件文件,其中附件6为“其他证明文件(格式)”包含预验收证书(格式)。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二、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
1.货品交付。
合同签订后,万源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就百灵庙合同标的进行交付。万源公司对此提交一百六十余张交货单予以佐证(见万源公司证据2),交付单据多为五方签字,其中交付方为万源公司,接受方为平高公司,总包方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监理方为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方为日昇公司。平高公司在质证意见中,对上述全部交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是签字人“王奇隆”并非平高公司员工,单据上也未加盖平高公司公章。
2.预验收。
就预验收的完成,万源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9日的《风力发电机组240小时试运行预验收证书》一份(万源公司证据3),证明书主要内容为:百灵庙合同涉及的25台风力发电机,已完成了240h稳定试运行,并通过了《达茂旗航天日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240h试运行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预验收检查与试验。从该证书签订日计起,风机将进入质保期。该证书落款处卖方为万源公司,买方署名为日昇公司并加盖日昇公司公章,签订时间为2019年4月9日。为佐证上述预验收证书的有效性,万源公司还相应提交了此前与日昇公司就部分风机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预验收证书以及平高公司支付相应部分风机部分预验收款的单据,提交了邀请他方配合开展2019年3月19日、29日进行240h预验收工作的函件,预验收申请表、240风机运行明细等相关书证(见万源公司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平高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平高公司提交万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日昇公司出具的《关于达茂旗一期5万千瓦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240小时预验收证书的情况说明》,证明万源公司曾明确该预验收报告不作为验收手续,并认为上述说明一并适用于两份预验收证书。万源公司对该情况说明予以认可,但提出该说明系仅针对万源公司提交与日昇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署的《风力发电机组240小时试运行预验收证书》,而不涉及2019年4月的预验收证书。同时万源公司主张基于2018年11月12日的预验收证书,平高公司即于2018年11月支付了部分风机的预验收款,足以证明平高公司实际上认可万源公司与日昇公司实际进行验收的预验收方式。
为进一步作证预验收确已实际完成,万源公司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应提交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决定书(华北监能许可[2019]38)(见万源公司证据18、19)证明百灵庙合同所对应的风电供热项目,获得许可证号为1010519-00420的电力业务许可。而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该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或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平高公司对万源公司这一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启动验收不等于完成预验收。
3.对账情况
万源公司提交询证函一份,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平高公司签章确认就百灵庙合同与万源公司尚存应收账款3722万元。平高公司认可询证函中的3722万元系尚未支付的初步验收款,但认为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因此万源公司无权要求支付。
根据平高公司自行提交的付款统计表及相应单据显示,平高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就百灵庙合同已向万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4953元。但平高公司主张,从付款时间可以看出,各阶段款项平高公司均存在提前支付的情形,提前支付的初步验收款系为了促使万源公司尽快完成预验收,而非认可已完成初步验收。万源公司对平高公司已付款数额予以认可,确认在本案中,万源公司在本诉中主张的欠付货款即为本案百灵庙合同项下全部剩余待支付货款。
4.有关质量异议。
根据平高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平高公司或日昇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函件方式直接向万源公司反映风机存在质量问题或需要备品备件问题等共4次。第一次为2019年1月16日(见平高公司证据45),2019年1月16日,日昇公司向万源公司发出告知函,主要内容为:项目于2019年1月6日具备并网发电条件,现因风场内1#、5#、15#、23#四台风机扭揽开关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全部并网,每天损失电费约6万元,同时后续发电业务许可证及《购售电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第二次为2020年6月18日(见平高公司证据4-1),日昇公司向万源公司发出《关于达茂旗航天日昇召苏风电场风机缺备件停机的函》,主要内容为反应2020年4月28日至6月11日,风场有10台风机因缺少相应备品备件陆续停止运行,造成电费损失。并以列表方式列明风机故障涉及的风机以及停机原因。并表明风机设备均在质保期内,上述损失应由万源公司负责。第三次为2021年1月15日(见平高公司证据3-4及4-2),平高公司向万源公司发送《关于达茂旗航天日昇召苏风电场因风机故障导致电量损失的函》,主要内容为平高公司收到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向平高集团公司发送的函,提及风场内风机并网发电以来,故障频发,缺少备件使风机长期停机,造成损失,要求万源公司立即解决故障,否则将在工程最终结算中扣除损失。附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函。第四次为2021年3月23日(见平高公司证据3-5及5-3),日昇公司向万源公司发送《关于达茂旗航天日昇召苏风电场因风机原因导致损失的函》,主要内容为:风电场于2018年9月27日开始并网发电,在风电场运行过程中,因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性能、质量问题等原因,无法达到万源公司承诺发电数,导致损失电量、损失电费。2021年2月5日收到万源公司发出的撤回驻场人员的通知,但2月26日仅进行了电子版资料交接,对于风机备品备件、工器具全部拉走,没有对风机进行逐台检查移交。事后发现现场人员对风机严重故障有瞒报情形导致单台维修费达700万元。现风电场仍有10台风机因故障无法发电,风机在质保期内,没有万源公司参与,对风机并网时间无法确定,要求万源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做出赔偿。
万源对上述函件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提出:第一份函件发生在预验收之前,后经调试并经240h稳定运行,已经不再存在故障情形。对于后几份函件,万源公司认为不能证明风机实际故障情形,且提出导致风场无法正常运行的因素很多,例如运营资金短缺等。为此,万源公司提交2020年11月25日,日昇公司向其发送的《关于无法如期偿还借款的函》(见万源公司证据24),以证明日昇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曾因无运营资金导致风场运维人员缺乏,风场安全隐患无法排除等情形。
三、合同的解除。
2020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万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12月29日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1年2月5日,万源公司管理人向丁长涛发送《通知书》(见万源公司证据15),主要内容为:万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根据资料管理人核查存在百灵庙合同,且万源公司已经完成供货、240预验收,质保期于2022年4月9日届满,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万源公司实际情况决定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书到达平高公司之日起解除。万源公司将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撤回现场全部工作人员,请平高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与万源公司协商处理结算事项。为证明丁长涛系平高公司百灵庙合同对接人,万源公司提交了此前邮件(见万源公司证据20、证据21),显示丁长涛在2016年11月曾通过邮件方式向万源公司人员发送百灵庙合同文本及平高公司新的开票信息。平高公司对丁长涛的身份不予认可,主张其不能代表平高公司,也无法确认其是否为平高公司人员,但就此平高公司未进一步提交证据加以佐证。
平高公司主张,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平高公司委托代理人认可百灵庙合同处于解除状态,并同时明确表示未接到万源公司解除通知,故主张合同应于笔录签字当天,即2021年3月2日解除。
但平高公司在提交证据时,将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其附件作为己方证据1-2提交,用以证明万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后续合同义务。
双方均认可万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撤场。平高公司提交风场资料交接单显示2021年2月24日万源公司撤出项目现场,该交接单接收方由日昇公司朱**强签字确认。(见平高公司证据3-1显示2月24日签订风场资料交接单)
四、第三、四笔合同款支付条件中的“项目出售”、“质保期”。
就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中的“项目出售”一节。万源公司提交了日昇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见万源公司证据16),用以证明日昇公司股东于2021年9月28日由张瑞变更为内蒙古航天智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智达公司持有日昇公司100%股权,故认为项目出售完成。平高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平高公司主张张瑞将日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智达公司仅仅是隐名股东显名化过程,不能视为项目出售。为此平高公司提交智达公司与张瑞签订的《代持股全及股权转让协议书》、智达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变更代持股权的同意函》、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22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及张瑞向智达公司出具的催促办理日昇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函(见平高公司证据12至证据15)。其中(2021)内022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张瑞与智达公司签订的《代持股权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名义股东张瑞请求确认智达公司为实际股东,智达公司不持异议,法院依法确认日昇公司的实际股东为智达公司而非张瑞。
就质保期,万源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和预验收情况,质保期应于2022年4月9日届满。平高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平高公司在不认可预验收已完成的情况下,认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起算,即便起算,因风机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万源公司未能及时对故障予以修复或解决,质保期应相应顺延,尚未届满。
五、平高公司主张的有关损失情况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平高公司就其答辩及反诉请求中的有关质量问题、损失赔偿、电费损失等提交了大量证据。万源公司也对每一份证据均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
1.涉风机质量、性能问题,平高公司提交证据。
证据3-2、3-3: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4日作出的《振动检测诊断报告》及部分照片。
证据3-4及4-2:平高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万源公司发送的《关于达茂旗航天日昇召苏风电场因风机故障导致电量损失的函》及其附件。函中提到风机故障频发且因缺少备件风机长时间停机,致使风场损失,表示经济索赔损失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证据3-5及5-3:2021年3月23日,日昇公司向万源公司和平高集团发函,说明2021年2月28日万源公司撤回派驻风场的全部工作人员,撤场时未能与日昇公司人员对风机进行逐台检查移交,并提出万源公司现场人员对风机严重故障存在瞒报,13号风机于2020年6月8日故障停机,17号风机于2020年11月13日故障停机,日昇公司人员发现上述两台风机发电机已抱死,需要进行发电机组解体修复。且万源公司未能及时处理风机故障也未预留应有的备品备件。
证据3-6:风机故障导致的损失电量汇总及分月统计表,证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因风机质量导致日昇公司损失电量,造成电费收入损失高达13189374.86元。
证据3-8:2021年9月17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单,证明该公司对万源公司提供的18台故障风机维修费报价5028.25万元。
证据3-9:2021年12月8日日昇公司与平高集团签订《维修委托合同》,约定日昇公司委托平高集团对14台故障风机进行维修,价格暂定2900万元。
证据45:《告知函》,2019年1月16日,日昇公司向万源公司发函,告知风场内1号、5号、15号、23号四台风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电费损失。
万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提出万源公司从风场撤场时,与日昇公司签署过交接单,但平高公司、日昇公司均未提出存在证据3-5函件内情形,不能证明合同解除前,风机存在质量问题。提出证据45发生在预验收之前,经2019年4月9日预验收,可以证明全部风机均符合预验收条件。
2.就备品备件、运维情况造成的损失,平高公司提交证据。
证据4-1:2020年6月18日,日昇公司向万源公司发函,提出2020年4月28日至6月11日,风电场有10台风机因缺少备品备件陆续停运,截止6月18日仍有5台没有修复,造成电量和电费损失。
证据4-2及3-4:2021年1月15日,平高公司向万源公司发函,提出因电机故障频发及缺少备品备件,致使风场损失。
证据4-3,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及北京中科永大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单,证明有关备品备件报价,涉及损失724470元。
证据6:《禾望备件订货合同》及货款支付凭证,证明2021年1月14日,日昇公司与盐城市禾望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订购机侧控制DSP板等设备。日昇公司于同年11月4日向合同供货方支付采购款57996元。
证据7-1:《达茂旗航天日昇召苏50MW风电场运维管理合同》及运维费支付凭证,证明2021年1月日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该第三方对案涉风场进行为期3个月运维管理,费用340050元。2021年4月19日,日昇公司向该合同方支付220000元作为2月运维费及预试、配件费。
证据7-2:《运维服务合同》及运维费支付凭证,证明2021年3月,日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运维服务合同》,约定由其对风场进行20天运维管理,费用38000元,同年4月19日日昇公司向对方支付运维费38000元。
证据7-3:《航天日昇召苏达茂一期50MW风电场运维服务技术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证明日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对方对风场提供两年的运维服务和技术管理,每年运维费2791905元。2021年7月2日、8月13日,日昇公司分两次向其支付运维费用190237元。
此外,平高公司提交的证据37、38、39也用以证明相关维修费用的情况。
万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3.与平高集团公司相关承诺函及其项下电量损失,平高公司提交证据。
证据5-1:风机尾款承诺函及发电量承诺函,其中风机尾款承诺函是2016年9月22日,万源公司向平高集团出具承诺函,表示同意百灵庙合同项下25台风机设备货款的后25%延期到该项目出售后再行支付。发电量承诺函是2017年12月7日万源公司向平高集团出具。万源公司对上述两个函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5-2:2021年8月10日,平高集团与平高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证据5-1中两份函件涉及的债权,从平高集团转让给平高公司。2021年8月16日平高公司还将上述情况以通知书方式通知万源公司管理人。
证据5-3及3-5:2021年3月23日,日昇公司分别向万源公司、平高集团发函,主张风场运行过程中因风力发电机设备性能、质量等原因,无法到达年发电小时数2900小时,导致电量损失,电费收入损失。
证据5-4:《2019年至2021年达茂旗航天日昇召苏风电场发电小时数及电量损失统计表》。平高公司自行统计2019年至2021年发电量损失共计99081750.92元。
证据8:付款方为察右前旗航天日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四份回单凭证,证明2021年8月至11月运维费额外产生648558元。
万源公司对证据5-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主张**高公司对万源公司不享有债权。在尾款承诺函之后,万源公司有权依据百灵庙合同要求平高公司支付价款。对于证据5-2至5-4,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4.就与日昇公司债权转让情况,平高公司提交证据。
证据11:《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通知书,证明2022年4月24日,日昇公司将其对万源公司享有的赔偿电费收益损失、维修费用、采购备品备件费用和运维费用等损失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平高公司。平高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将上述转让情况通知万源公司。该转让协议中,对于“转让标的”未进行确切汇总计算,仅表述为一定时期中日昇公司对万源公司享有的权利。就“转让价格”表述为由协议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万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六、诉讼有关费用。万源公司在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平高公司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此万源公司为办理财产保全支付财产保险费用5193元(万源公司证据6)并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案件移送本院管辖后,万源公司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并为办理财产保全支付财产保险费用9000元(万源公司证据9),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七、其他情况
平高公司在诉讼中,为证明万源公司与日昇公司、中国航天万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交了大量政策文件、基本情况说明、自制图表、审批文件、开发合同、批复意见、企业信用报告等。万源公司对上述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提出本案系万源公司与平高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项目架构无关,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日昇公司是业主方,中能建公司系总包方,平高集团为设备总采购方,平高公司系设备采购分包方,万源公司是设备供货方。各主体之间签署独立合同。不能将平高集团与平高公司相等同。基于相关融资交易架构,再次证明平高集团与日昇公司系更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
2020年12月16日,万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平高公司,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豫0402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平高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1月6日,该院立案受理万源公司诉平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豫0402民初47号。该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2日上午,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记入笔录。后因被该院裁定驳回起诉,万源公司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豫04民终2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事实和争议焦点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本院不再逐一罗列。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百灵庙合同系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并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平高公司与万源公司签订的百灵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双方对于百灵庙合同签订,合同前期两笔货款的给付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诉讼中,双方对合同解除日期有不同意见,但亦均认可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双方在诉讼中,主要就初步验收款及质保金的支付、货品质量以及合同解除时间等存在争议。
现就本诉和反诉的相关主张和争议,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预验收是否完成以及相关款项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预验收应由卖方万源公司与买方平高公司进行。但回溯百灵庙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行为,不难发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万源公司及平高公司均并未严格按照合同字面约定履行,而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进行了变通。例如货物的交接,平高公司不认可交货单上平高公司处人员的签字,但实际上却已经支付了预付款和到货款。实际付款数额和时间,亦均非严格对应合同约定的节点。对此,万源公司亦未提出异议。例如风机并网发电后的质量异议,除一次系与平高集团相关,而由平高公司直接向万源公司发函转述有关风机质量问题外,其他异议函件均系日昇公司分别向万源公司、平高公司发函,或由日昇公司直接向万源公司发函。因此,在整个百灵庙合同履行过程中,日昇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代行平高公司的买方权利已成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态和惯例,亦被万源公司、平高公司实际所接受和认可。平高公司在抗辩中,着重强调2018年11月万源公司向日昇公司出具的关于当年其与日昇公司签订的预验收证书不作为预验收手续的说明,用以证明预验收证书全部无效。但该说明也同样证明,万源公司早在2018年11月,就已经明确知道,其与日昇公司签订的预验收证据,将能够切实具备合同约定的买方与卖方签署预验收证书的法律效果。也正是在这一共识下,2018年平高公司预先支付了部分初步验收款,且在此后既未催促万源公司进行预验收,也未要求退还预先支付的款项。平高公司在2019年12月与万源公司对账确认应付未付初步验收款的行为也才更为合理。
就平高公司基于公司架构,主张日昇公司与万源公司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因此预验收证书系万源公司单方制作,缺乏验证效能的主张。结合平高公司后续就质量问题提交的相关材料,不难发现平高公司对于日昇公司的独立地位或倾向性态度具有自相矛盾的立场。鉴于企业法人均具有独立自主地位,鉴于本案中日昇公司的各种具体行为并未显示出其受控于万源公司,鉴于平高公司亦无其他进一步证据证明日昇公司在进行预验收时存在与万源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故平高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进一步结合万源公司提交的电力业务许可材料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后续日昇公司在相关函件中反复明确提及风场25台风机均处于质保期内的行文内容。足以认定,2019年4月9日,百灵庙合同约定的预验收确已实际完成,相应质保期从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已完成的预验收是实际由万源公司会同日昇公司进行,因此相应预验收款的前15%款项的支付时间需要特别审定。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货物在……并通过240小时初步验收后,卖方凭初步验收证书及财务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21日内支付给卖方本批次交货设备对应合同价格的15%作为项目初步验收款。现万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4月9日预验收完成当日,即向平高公司办理了申请支付手续,因此,平高公司的应付款日期,亦不应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由于双方对此付款期限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均未提交直接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将双方在2019年底完成对初步验收款对账的对账日期的次日即2020年1月1日,作为申请支付手续日期的起算日期,则平高公司应于2020年1月21日之前,向万源公司全额支付初步验收款的前15%,就逾期未支付部分,应自2020年1月22日起,向万源公司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万源公司诉讼请求中,早于上述起算日期计算的利息赔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后15%初步验收款及质保金付款标准是否达到以及款项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后15%初步验收款买方延期至合同所涉风电供热项目出售后支付。为此,万源公司提交了项目业主日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情况,以该公司控股股东变化作为“项目出售”的证明。但相应的,平高公司就日昇公司发生该次股东变化的原因提交了反证,证明该次股东变化系由原隐名股东显明化导致,与项目出售无关。根据证据效力,平高公司提交的相应反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并有法院生效裁判佐证,故本院对平高公司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在万源公司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项目出售确已完成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约定的后15%初步验收款条件在合同解除前并未成就。
关于质保期,根据预验收证书的签订,2019年4月9日合同完成预验收,质保期应从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36个月,应于2022年4月9日到期。本案中,虽然万源公司与平高公司对百灵庙合同实际解除时间持不同主张,但根据双方各自主张的解除日期,合同也至迟在2022年3月解除,即在质保期满前解除。且根据平高公司提交的有关风机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在质保期内,不论风机是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风场的项目业主日昇公司与买方平高公司均多次就风机运行保障、风机质量以及备品备件的提供提出了明确的异议,上述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也直接影响质保金的收取和质保期的计算。故百灵庙合同质保金的给付,不能仅依据质保期时间的自然经过而视为到达付款条件,且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亦要求在“项目出售后”,故本案百灵庙合同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万元公司以付款条件成就,要求支付后15%初步验收款、质保金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解除时间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本案中,万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享有对百灵庙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管理人于2021年2月5日向平高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故百灵庙合同应于2021年2月5日解除。平高公司对合同解除日期的抗辩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平高公司反诉提出的损失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前文提到,质保期开始前及质保期中,项目业主日昇公司及买方平高公司,均曾通过函件方式向万源公司就风机质量、风机运行故障以及备品备件情况提出异议,并提出相关发电量损失和电费损失赔偿要求。但上述情况,均缺乏有万源公司参与的双方一致性确认,均系单方意见的表达,不足以证明风机质量问题的实际存在。考虑到风机运行与风场运行的复杂性,导致风机无法正常发电可能存在多种复杂因素,这其中既包括风机质量、风机运行维护和风机备品备件的提供等因素,也同样包括风场整体运行保障、风机实际运转环境条件如风力因素等。在无法确定发电量损失、相应电费损失以及风场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仅系风机质量、性能导致的情况下,即便上述损失真实存在,亦无法全部要求万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平高公司在损失计算过程中,加入大量受让债权,以及未实际支付的合同款项或预算费用,且平高公司在诉讼中一直未能就其所主张的损失范围、项目、数额与主张赔偿金额之间的关系提供详细说明或准确对应关系。故本案中平高公司在未能切实证明风机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切实证明所主张的损失均系风机质量或万源公司违约行为造成,未能切实证明均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全部反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万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代表万源公司参加诉讼。故本案中万源公司提交的诉讼手续不存在影响其主体资格的法律瑕疵。平高公司对此提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源公司的本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平高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货款6095000元及利息(以60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7408.4元,由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10930.4元(已交纳),由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64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20900元,由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王继延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燕
书 记 员  黄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