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捷思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391号
原告:四川捷思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牛区营康路61号3栋1单元5楼17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江。
被告: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复兴路与翠竹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斐。
被告:上海能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滨。
原告四川捷思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能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捷思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捷思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春锋
书 记 员  陈洁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