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亳州高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389号
申请人:亳州高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办事处药王大道66号亳州青年创客空间807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能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滨。
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8,5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0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