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7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高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办事处药王大道66号亳州青年创客空间807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能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复兴路与翠竹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斐,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亳州高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能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2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亳州高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亳州高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