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4427号
原告南京赢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赢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赢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10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5元,由原告南京赢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清涛
书记员 张飞飞